一、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评估过程的总结。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结果的表现形式,资产评估报告必须规范。近几年来,尽管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就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一系列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也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但就我国目前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而言,普遍存在格式单一,套话连篇,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因此,本文从资产评估价值和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角度,研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重在规范内容,而非格式。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1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加强了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这次改革是资产评估管理改革的制度创新,标志着资产评估体制由过去直接的政府行政管理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下行业自律管理。这样,资产评估报告不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报告从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起生效。因此,这次改革,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了充分的业务空间,同时也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风险和责任。过去那种为应付政府行政部门确认而撰写的套话连篇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然已不符合改革以后的形势,必须重新规范资产评估报告。
清楚地表述评估价值和充分的依据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合格的标志。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在所有国家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中均予以规范和强调。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指出,资产评估报告应“清晰、明确地披露任何影响评估的重大假设或限制性条件,并指明其对价值的影响”。美国在对96年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作了修订,在修订后的职业道德条款中,明确了评估师的一项责任,即评估师在评估和报告中,不得使用或依赖未经充分支持的、关于单项或整体资产特性的结论。
二、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回顾及其分析
可以说,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历史,就是资产评估工作不断调整规范的历史,也是资产评估报告不断规范的历史。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也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这是我同最早的资产评估报告制度。1993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和发布了国资办发「1993」55号《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6年5月7日,国资办发「1996」23号文件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评估报告制度。1999年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颁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资产评估报告制度不仅适应国有资产评估,也同样适用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
通过历史回顾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工作。但从过去规范工作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缺乏理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只说明评估师应该怎么做,而对为什么应这样做缺少理论阐述。
二是以统一格式代替规范内容。这种做法本身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有利于资产评估报告的验证确认工作,但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的规律,以至于有些评估师不知道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给谁,而且;有的评估师会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而不会做非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等。
但是,无论如何,从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分析可以发现,无论资产评估报告形式、格式的规定如何变化,但对评估结果取得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重视。